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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个别成员的'资产'和'财富'是'实力'。
16世纪,修辞学的范围开始狭窄化,部分地是由于彼得·拉米斯作品的影响,正是他的学说把修辞学与辩证法(逻辑学)分离开来(James Jasinski, Sourcebook on Rhetoric: Key Concepts in Contemporary Rhetorical Studies,Sage Publications, California, 2001,pp. 17~30.)。文章分以下三部分: 一、欧洲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法学 在历史上,伴随着评注法学派法学的发展,即,从14世纪初(特别是从1350年),欧洲开始兴起一场规模和影响力巨大的思想文化运动,这就是著名的文艺复兴运动。
该书直到17世纪还经常被人[比如,亚伯拉罕·马可内图斯(Abrahamus Marconetus)布伦纳(G. A. Brunner)]不断修订再版(据说到1662年共印刷27版)。[189]让·博丹于1566年出版《轻松理解历史的方法》(Methodus ad facilem historiarum cognitionem),后又于1578年发表《一般法结构布局》(luris universi distributio, 1578)一书,不拘泥于罗马法文献中的条目顺序,甚至公开抨击罗马法乃一般法的书写理性(ratio scripta)之观念,力图根据概念分析方法对法做出体系化的全面论述。[27]同上,Ernst Andersen书,第32、37~39页。[11]See Olivia F Robinson, T David Fergus and William M Gordon, European legal history: Sources and institutions, 2nd ed, Butterworths, London, 1994,p. 169. [12]Vgl. Peter Raisch, 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vom antiken Rom bis zur Gegenwart, C. F. Muller Verlag,Heidelberg 1995,S.41. [13]参见W. Setz(ed.),De falso credits et ementita Constantini donatione, Teubner, Leipzig, 1994。[175]参见前注[12],Peter Raisch书,第45页。
[87]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人文主义法学盛行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把他们的活动主要集中在罗马法文献(主要是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校勘、整理与评释,其目标在于澄清《国法大全》版本中的讹误,希望通过修复优士丁尼文本而使自己的时代能够有更好的法律、更好的法学、更好的司法和更好的社会生活。[83]参见前注[2],Martin Loughlin书,第52页。所以,由法的规范、制度、组织、设施与观念的组合及其运作而形成的秩序状态的法治,其历史、现实与未来也必然是由人的真实的生活经历和具体的行动与实践而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理性设计与人为创造构不成决定性的因素。
平常人的政治兴趣不过尔尔。它确是人为的,不是由本能决定的。他说:"我所说的'文化',指的是可随时动用的知识储备──在这储备中,交往的参与者,当他们对属于某一个世界的事物相互交换看法时,最大限度地作出他们的解释。经济方面实行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核心是明晰产权,建立高效益的财产权制度。
人类的历史与现实生活不是或者主要不是理性设计和人为创造的产物,人类的未来的理想生活当然也不可能由人的理性设计和创造而获得,它是由人的真实的行动与实践逻辑地展现的。"(33) 第三,强调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和具体的生活场景对于中国法治的基础与本源意义,也就是强调中国法治的基本向度必须是也必然是现实的中国人自己,中国法治实践的路径也就是:在物质层面建立起与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协调一致的法的制度与机制系统并使之良性运作。
新中国是经过长期的激烈的社会大革命建立的,这种革命的理论基础具有比较浓厚的建构理性主义色彩,革命方针、战略、策略、道路与措施在总体上是以人为的理性设计与构想为主的,因而新中国建立之后进行全面的社会建设始终也摆脱不掉理性建构的革命情结。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28)艾四林:《哈贝马斯》,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我所说的'社会',指的是那些合法的秩序──借助于这些秩序,交往的参与者调整着他们的隶属于社会群体的成员,并因而保证他们之间的团结一致。
我们这种对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与具体的生活场景的强调,实际表达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生存样态,在根本上必然是从现实的人的世俗、琐碎、繁杂的日常生活事务之中产生的,法治的精神意蕴在根本上是从这些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点滴积累的,因而需要时间,也需要耐心。这就是说,"当人类跨越了某种智力界限之后,变得能够通过教育向他们的后代和邻人传递'知识、信仰、法律、道德、习俗'(引用爱德华·泰勒爵士经典文化定义中的项目),也能够通过学习从他们的祖先和邻人那里获得这些知识,这时,人变成了人。在法治问题上,"国家(政府)优位"观念固然不足为凭应予抛弃,而所谓与"国家(政府)优位"观念正相对立的"社会优位"观念也不彻底且似是而非,只有"个人优位"观念才体现了法治的神髓,说得直白一点,真正的法治必定也必须是"有我"的法治。在这里,人的生活与活动要素及其组合的静态形式、以及这种静态形式存在的地域空间,并不是我们所指的生活场景。
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二、中国现时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向度认识与路径选择所表明的共同缺点是,它们曲解了人的生活现实,忽视了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⒅转引自贺麟:《文化与人生》,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0-91页。(23)贺来:《现实生活世界》,吉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页。
在这个层次里一个人不仅是生物界中的一个个生物体,或称生物人,而是一个有组织的群体里的社会成员,或称社会人。⒄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人之同化于社会就是由于把这样的一套概念深深印在其个人的心上,变成了其性格上的一部分,即中国人所谓'习与形成'是也。四、法治的确且必须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确且必须奠基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其最基本的向度理所当然地是也应当是朝向现实的人的。"⑻ 这两种哲学立场和态度在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都有程度不同的体现,它们作为世界观与方法论又都或多或少地在理论与实践上影响着人们对事物的生成及其发展趋势的看法与操作。也就是说,由于这种能力和资格,主体取得了参与相互理解过程的功能,并在其中确定了他本身的身份和特征。
他通过塑造他的世界(他的直接环境)而塑造自身。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因此,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崇尚并推行积极、主动、扩展性的进攻性策略。由于这种完善有一个过程,他们可能因此受到伤害。
正如社会学家郑也夫先生所说:"信任是任何规模、任何种类的社会生活──它的合作与交换──的前提。又是有理性的,因为必须如此使人方觉得对,觉得说得通,觉得十分妥当。
很难想象,信仰首先不是相信某些东西,但如果把信仰看作一种内心的态度,那么信仰的特定对象就是第二位重要的事了。这是因为: 第一,我们主张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人对法的神圣信仰,乃是基于一个基本认识,即,作为人的生活世界的社会及其历史发展,必须首先在不同范围之内的人们之间、人与其群体和组织之间、人与其生活规程的规范与制度之间,建立某种最低程度的信任关系,而社会与人的关系的发展、文明的演化进步也表现了这种信任关系的范围的扩展、以及这种信任关系的稳定与变迁。不可否认,由历时与共时形成的人类生活历程在某一确定的时空定位点上,存在着众多的理论家提出的不同的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也践行着许多不同的法治策略与方案,但无论是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所预示的法治的理想境界还是法治实践所展现的法治的现实画面,它们都是彼此互异的,很难找到两种完全相同的法治理论⑵与法治实践。⒀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费孝通学术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202页。
(31)[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李康、李猛译:《社会的构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5页。这种情况的出现,的确也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平常人的政治能力也不过尔尔。在论述宪政问题时,郭叔壬指出:"宪政政治也不外乎是一种生活情态,生活情态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体,所以宪政初行之际,不宜陈义过高",他具体分析了美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与人民生活的密切关系,指出:"从民主政治的发展上看,英美的民主政治是他们人民实际生活的产物,他们的民治精神和民治内容,常因物质生活改变而改变",演化至今,"民主政治不但是美国人民的一种生活情态,而且已变成美国人民的一种精神力量",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人权宣言、卢梭学说,对美国立国精神大有影响,但这个制度的实际建立,还是置于他们的生活的"。
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正如著名思想家埃利希·弗洛姆所说的:"信仰是一个人的基本态度(attitude),是渗透在他全部体验中的性格特性,信仰能使人毫无幻想地面对现实并依靠信仰而生活。
于是,在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当中,在现在时间维度的某一时间点和以这一时间点为基准的沿未来方向的时间段当中,日常生活的特定化形式即为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⒀由此可见,社会的形成是在人的生活经验积累与总结之中自然发生的,而与这一过程必然相伴而生的乃是社会常规、礼俗、习惯、制度与法律等社会规矩与章程,也正是这些社会规矩与章程在维持并推动着人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当然,建构论理性主义与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区分只具有相对意义,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在很多情况下它们是彼此蕴含着的,它们所标明的只不过是某种理论总的倾向体现出的建构论成分多与少、进化论色彩浓与淡和强与弱而已。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因此,立足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关注人的生活现实的具体场景,乃是法治的真实路径与基本向度。所谓'个性',我指的是主体由以获得言语和行动的功能的那种能力和资格。
但由于它忽视且脱离了现实的人及其生活的历史与现实,忽视了现实的人的情感与生活要求,因而实际效果并不如意。因此,立足于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关注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乃是法治的真实路径与基本向度。
宪法旨在维护具有尊严和价值的自我(self),因为自我被视为首要的价值",正因为如此,"宪法的功能也可以被阐释为规定和维护人权的。⑵假若不同的理论家提出的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完全相同、分毫不差,则只能算作一种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并不构成复数种法治理论、学说或主张。